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30 條
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後,應於繳納期限
內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繳納,並領回收據聯作為繳納保險費之憑證。
前項繳款單於保險人寄送之當月底仍未收到者,投保單位應於五日內通知
保險人補發或上網下載繳款單,並於寬限期間十五日內繳納;其怠為通知
者,視為已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