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31 條
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應先照額繳
納後,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計算次月份保
險費時一併結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