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32 條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
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
照計,被保險人應領之保險給付,俟欠費繳清後再補辦請領手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