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33 條
保險人計算投保單位應繳納之保險費、滯納金總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
以下四捨五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