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41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者,由保
險人根據核發給付文件核計後,發給免繳保險費清單,在投保單位保險費
總數內扣除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