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63 條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後,應附於被保險
人病歷備查。其接獲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者,應就申請書證明欄詳細填明
於三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
保險人對前項住院申請經審定不符職業傷病者,應通知健保署、全民健康
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