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67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
費用:
一、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必須於當地醫院或
    診所診療。
二、於本條例施行區域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因緊急傷病至非全民
    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
前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依循程
序及緊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