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87 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
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失能給付差額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文件。
受領前項差額給付之對象及順序,準用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六十
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準用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