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92 條
被保險人死亡,其受益人為未成年且無法依第八十九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者,其所屬投保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除喪葬津貼得依第八十四條規定辦
理外,應由保險人計息存儲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俟其能請領時發給
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