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94 條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經第五十四條
第一項所列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送保險
人查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