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30 日
第 10 條
保險人應於每年九月底前,計算各投保單位翌年之實績費率,並於次月底
前通知投保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