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30 日
第 3 條
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減少致未達前條所定人數者,該
年內仍應繼續適用相同費率。
未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增加,達前條所定人數,且投
保期間符合第八條規定者,自翌年起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