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30 日
第 6 條
前條所定保險給付總額,包括下列給付:
一、職業災害現金給付:指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及失蹤給付。
二、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指門診及住院診療給付。
前項第一款所定職業災害現金給付,以計算期間內保險人現金給付核付金
額為基準。但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失能或遺屬年金給付時,應按其一
次得請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之給付基準計算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以計算期間內實際發生之醫療給付
金額為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