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30 日
第 7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最近三年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係投保單位
最近三年職業災害發生情形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為評估前項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其分級認定基準如附表。
保險人每年依投保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之等級,計算調整其行業別
災害費率之方式如下:
一、第一級:減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二十。
二、第二級:減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十。
三、第三級:不予調整。
四、第四級:加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十。
五、第五級:加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二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