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8 年 07 月 03 日
第 14 條
特約住診醫院得兼辦門診醫療業務,但特約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除急診﹑
癌症﹑尿毒症﹑紅斑性狼瘡﹑精神病﹑血友病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重大疾病外,應以收治經轉診之被保險人為
主;如收治非經轉診之被保險人,其診療費用由勞保局另訂免審金額支付
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