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8 年 07 月 03 日
第 15 條
特約醫療院所因限於醫療設備及醫師專長,無法確定被保險人之病因或提
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轉診。但危急病人應先作適當之急救處置,始可轉
診。
接受轉診之醫院對已無繼續在該院治療但仍需追縱治療之被保險人,應轉
回原轉介之醫療院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