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8 年 07 月 03 日
第 19 條
特約醫療院所之醫事人員及主要醫療設施如有變動,應於三十日內憑地方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證明向勞保局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者,
勞保局得查明事實重新核定其特約類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