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8 年 07 月 03 日
第 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業務需要,派員訪查勞保特約醫療院所,並就其應
行改進事項轉交勞保局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