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8 年 07 月 03 日
第 3 條
勞保局為審核醫療院所之特約及對其醫療與醫務管理作業之輔導,得設置
特約醫療院所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委員會) ,輔導委員會以勞保局
總經理為召集人,聘請左列人員三十二人為委員組織之;委員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之。但新聘委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續聘之委員不得超過七十
歲。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一 中央及受委託設置勞保局之省 (市) 政府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 中央及省 (市) 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四人。
  三  醫療有關專家二十人。
 四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代表一人及勞保局代表二人。
 五 勞資團體代表三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