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審查辦法 (民國 87 年 08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8 年 07 月 07 日
第 5 條
審查診療費用時,應基於醫學原理、病情之輕重、治療之緩急及醫療能力
,並得參考特約醫療院所及同地區同等級之特約醫療院、所最近六個月平
均診療費用,依有關法令審查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