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審查辦法 (民國 87 年 08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8 年 07 月 07 日
第 7 條
診療費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刪減之,並應將刪減內容及理由詳細註明
;其情節重大者,提審查委員會議審議後送勞保局處理:
一、用藥、治療方法與病情診斷不適當者。
二、顯為不適當之檢查或檢驗者。
三、處置與手術或其他之治療不適當者。
四、用藥種類及份量不適當或有重複者。
五、藥價不符醫療費用規定標準者。
六、治療材料之使用不適當者。
七、治療材料價格顯不合理者。
八、住院日數不適當者。
九、虛報、浮報診療費用及其他不實之情形者。
十、特約醫療院所治療與「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規定不符或未
    經專案核准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