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6 月 16 日
第 11 條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數額,應按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由
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