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6 月 16 日
第 6 條
本基金國內投資之限制,規定如下:
一、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
    本基金總額百分之五。
二、投資於任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各該證券
    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單一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
    十。單一基金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不得超過各該基金
    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二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