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8 年 10 月 18 日
第 2 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
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原
有勞工保險年資之保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