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7 年 06 月 21 日
第 2 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之審查,依本
準則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