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7 年 06 月 21 日
第 3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執行職務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