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7 年 06 月 21 日
第 4 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
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前項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
勞動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