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7 年 06 月 21 日
第 7 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