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7 年 06 月 21 日
第 9 條
被保險人因公出差或其他職務上原因於工作場所外從事作業,由日常居、
住處所或工作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工作場所期間之職
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非工作時間因雇主臨時指派出勤,於直接前往勞動場所之合理
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