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31 日
第 5 條
繼續加保者再從事工作,並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加保資格,
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
繼續加保者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
,其保險效力至轉參加之前一日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