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1 年 11 月 22 日
第 11 條
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之表決方式以舉手或點名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