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1 年 11 月 22 日
第 12 條
審議會開會時,審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表,如不克親自出席,
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