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1 年 11 月 22 日
第 14 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勞保局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申請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審議會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之機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