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1 年 11 月 22 日
第 15 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專家列席說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