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工會處理全民健康保險與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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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會收繳保險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