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工會處理全民健康保險與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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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會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會員保險費專戶以方便會員以轉帳或劃
    撥方式繳交保險費,如會員親至工會繳交保險費應於當日即收即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