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工會處理全民健康保險與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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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戶存儲之保險費,除按月繳交保險人外,不得移作他用。其孳息以
    應用於會員保險之相關事項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