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工會處理全民健康保險與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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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會保險費專戶之支票應由工會代表人、總幹事(秘書)及經管財務
    之人員共同用印。其存摺及印鑑不得集中一人保管;工會向保險人繳
    納會員保險費所開立之支票應劃線,並加蓋「不得背書轉讓」字樣之
    章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