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工會處理全民健康保險與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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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會應按月編製「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連同金融機構或
    郵局對帳單送監事會議審查。上開資料主管機關如有需要得請工會隨
    時函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