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得由投保單位申請
本辦法所規定之健康檢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被保險人得逕向保
險人申請,經保險人審查後辦理。
前項健康檢查一年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