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
第 4 條
申請健康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件向保險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保
險人應通知申請人,並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單,由被保險人於規定時間內前
往辦理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受檢。
前項申請書件及證明單格式,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者外,由保險人
另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