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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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三點及第九點第一項所規定金額係以銀元為單位,應依規定比率
      折罰新臺幣,其餘各點以新臺幣為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