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訴追欠費案件承受法院拍賣標的物處理要點 (民國 85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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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之標的物為避免拆運及變賣困難,本局得洽商債務人之同意或應債務
人之要求,由債務人出具書面負責保管,其欠費准予分期攤繳,俟繳清欠
費後再將標的物退還債務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