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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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處分書及催繳函之郵件經退回者,本局應於郵件退回之日起五日
    內,移由欠費者所在地辦事處於六日內訪查郵件未能送達之原因,欠
    費者已遷移新址者,應另依新址寄發。
    本局由報章媒體或其他資訊知悉欠費(投保)單位遷移不明、歇業、
    解散時,應即函請辦事處訪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