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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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項欠費催收之處分書,依前點規定查址送達不到者,依主持人、代
    表人或負責人地址再送達一次,仍送達不到者,應為公示送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