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保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作業處理原則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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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認定給付程序:
      1 原勞保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所罹疾病,認為於勞保加保有效期
        間因工作所致者,應自行提出退、離職前擔任之工作性質、內容
        、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何種有害物等作業經歷報告及公
        立或地區教學醫院以上醫院之各專科醫師開具之職業病診斷書,
        送勞工保險局申請有關職災給付。
      2 勞工保險局對於醫師診斷被保險人所罹疾病,與其曾從事工作有
        無因果關係尚有疑義時,得檢具相關資料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