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8 日
第 11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
害之預防,雇主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包括辦理內
部調查及為一定之處置;其涉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者,由各該主管機
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調查或認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