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8 日
第 30 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者,雇主應使其保存
與管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健康指導、健康管理措施及健康服務等資料
。
雇主、醫護人員於保存及管理勞工醫療之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及個人
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