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8 日
第 33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安全衛生人員,指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及推
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者,包括下列人員: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管理師。
三、職業衛生管理師。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