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8 日
第 39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指其從事可能影
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之下列工作:
一、工作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生殖
    細胞致突變性物質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者。
二、勞工個人工作型態易造成妊娠或分娩後哺乳期間,產生健康危害影響
    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及工
    作負荷等工作型態,致產生健康危害影響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